恶劣肇事逃逸,泉州两男子被拘留东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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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傅恒通讯员庄小强文/图)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为此,交警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查缉和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日前,泉州市丰泽交警对两起交通肇事案件的行为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4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刺桐大桥丰泽段,陈某驾驶一部闽CD27**1号小型轿车沿刺桐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追尾同向前方郑某驾驶的湘J0R**9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逸。经查,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月23日,陈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违法行为,被丰泽交警依法处以罚款元、并处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4月20日晚上8时许,在丰泽区津宝路宝珊花园路段,方某驾驶一部无牌号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沿津宝路往津淮街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碰撞到同向右侧张某驾驶的闽C76**J号轿车,造成闽C76**J号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弃车逃逸。4月23日,方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被丰泽交警依法处以元,拘留5日。

据交警介绍,交通肇事逃逸危害不少。肇事逃逸后,已经投保的,保险公司将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由车主自掏腰包。逃逸可能会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同时,还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增加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概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及《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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