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30家IPO企业中止,因4家保荐机构、律所、会所、评估机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包含1家过会IPO企业。
1、南京普爱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保荐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所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2、12家IPO企业因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止审核
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过会,年7月22日过会)、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所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3、深圳市美的连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所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4、15家IPO企业因发行人评估机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止审核,包含一家过会的IPO企业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沃文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六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评估机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所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时间:-06-12
深证上〔〕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首发审核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首发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6月12日
审核中止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本所将中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
(四)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被本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七)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本所同意。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六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本所,本所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审核。
第六十五条因前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中止审核,发行人根据规定需要更换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原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发行人根据规定无需更换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出具复核报告。
因前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的,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保荐代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
因前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中止审核的,发行人应当在中止审核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的相关情形。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或者在本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后,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本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依照前款规定恢复审核的,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继续计算。但发行人对其财务报告期进行调整达到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六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二)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三)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本所依法实施的检查;
(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七)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八)本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九)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1、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天元律所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会计师、中兴财光华指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蓝山科技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号)
收到日期:年11月27日
生效日期:年11月27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措施类别:立案调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上述调查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需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上述调查可能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需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否□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号)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11月30日
发行人全称: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蓝山科技
证券代码: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年9月2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谭澍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